|
1992 |
1993 |
1994 |
种子期 |
3 |
7 |
4 |
创建期 |
8 |
7 |
15 |
成长期早期阶段 |
13 |
10 |
18 |
扩张期 |
55 |
54 |
45 |
杠杆并购 |
7 |
6 |
6 |
其他 |
14 |
16 |
12 |
总计 |
100 |
100 |
100 |
资料来源:Adam Soloman(1998):Venture Capital in the United States,Shaker Investment Inc,1998.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1994年美国风险投资在企业发展的种子期所提供的资金只占全部风险资本的4%,因为在企业萌芽阶段,属于外部融资的风险资本不可能大量介入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的企业。当产品得到社会的公认并开始扩张时,风险资本会将一半左右的资金投向企业。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中小科技企业与美国新兴高科技企业在开创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基本相同,但到了成长期和扩张期差异就体现出来了。美国的新兴高科技企业可以得到风险基金、股票发行、私人投资、银行贷款等多方面的支持;我国中小科技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还是集中在个人存款、亲友借款和母体单位等,所占比例在60%以上,此外银行借款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我国风险投资正在兴起,但由于体制的不成熟以及战略投资家的缺乏,因此,真正有一定市场前景和高技术含量的项目往往是没有被发掘。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有6万多项,但转化率极低,不到1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如此之大的差距,其原因之一就是发达国家,对于一个创业企业的成长过程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支持。
转化率低对科技资源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它导致我国国民经济建设长期在低水平上徘徊,这种局面的形成与我国风险投资体制发展的不完善紧密相关。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拓宽中小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我国的风险投资萌发于80年代初,迄今已有二十年的历程。这期间我国风险投资业有了较大的进步,根据维新风险投资公司初步统计数据,目前在中国运作的风险投资机构约180家。其中,国内机构约120家,不包括各种孵化器、中介机构和新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等。国外机构约60家,仅包括在中国国内或香港有办事机构的公司,因为只有这些机构才会真正在中国开展风险投资业务。调查发现,国内的很多风险投资机构普遍存在着资金规模小,缺乏专业人员的现象,也没有真正投过什么项目,可谓是“只开花不结果”。总计12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中运作得比较好的只有49家。同时,大多数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并没有真正在中国开展业务,总计60多家在中国有业务的机构也只有39家比较活跃。应该说,只有这88家机构才是真正专注于中国的风险投资,也真正在中国投过一些项目。
调查结果表明,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状况是:雷声已经很大,雨点却非常稀疏,远远不能让高科技企业解渴。有一半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即使在已经发挥作用的风险投资机构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投资领域过于集中,投资阶段过于偏后;很多公司甚至将大量资金投向证券业和房地产,违背了风险投资的初衷。之所以会产生上述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我国风险投资机制不成熟,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一)社会环境方面
1.社会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网络不健全
由于风险资本投资中小科技企业时需要对多项技术和财务指标进行评估,使得风险投资活动中对于信息更为重视。因此,在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资金、股权三者之间,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或机构来提供大量的中介信息和中介服务。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中介服务机构还没有真正形成,这些机构的缺乏已经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如许多风险投资机构经常面临投资项目信息不足的情况以及信息披露机制效率低下,造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成本过高。同时,我国还缺乏大量的风险投资网络,不能很好地进行信息的交流。
2.专业人才的缺乏
虽然80年代以来,我国就有了风险投资。但近一轮的风险投资热也是在几年前开始的。由于我国风险投资起步晚,投资经验不足,加上大多数的投资人员又没有专业知识,使得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业严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和战略投资家。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了风险投资领域过于集中,风险投资机构短期行为加剧;另一方面可能忽视了一大批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科技企业,没有真正地起到风险投资应起到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风险投资领域,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制订的时候大都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业,一些条款现在看来却成为制约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应该注意到与风险投资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风险资本形成机制、风险资本运作机制、风险资本与中小科技企业的结合机制以及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无不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有些甚至处于空白。从法律环境而言,这不利于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政府方面
1.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处于主导地位
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120家左右的风险投资机构中大约有一半是政府出资操持的。而民间出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大约有30家,它们的注册资金都比较少,一般不超过1亿元。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机构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而应该逐渐形成“官助民营”的风险投资方式。
2.行政干预和工作重点的偏差
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又加上现在政府在风险投资业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在所难免的。但由于许多行政干预不是以市场经济的规律,而是部分领导的主观意识为基础的,所以势必影响到风险投资的良性运作。同时,现在政府在风险投资的微观层面上介入的较多,精力大都集中在具体项目上。从而忽略了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资本市场方面
1.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在风险投资的早期,尤其是风险投资还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时候,政府的表率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随着风险投资的逐步发展,政府的介入一方面资金方面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反而会限制风险投资的发展,这在美国是有过经验教训的。因此,大力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风险资本,应是当务之急,这将大大改变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行业资金来源单一,数量缺乏的局面。
2.退出渠道不健全
理论上而言,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退出:一是通过主板市场独立上市;二是在将来设立的创业板上市;三是在香港创业板或海外上市;四是与其他公司重组、捆绑上市;五是出售股权,通过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的手段退出;六是出售给其他风险投资机构;七是被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回购;八是破产清算。显然,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由于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过高,基本上将中小科技企业拒之门外,加之我国创业板还未设立,严重地限制了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阻碍了风险投资的滚动式投资。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体系及中小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一)完善风险投资体系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图1
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框架图
1.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大约为60家,约占国内风险投资机构总数的一半,政府在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中仍处于主导地位。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的弊端也就会逐渐显现,加之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不断壮大,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在资金上也不能满足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我国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强引导民间资本向风险投资业的投入。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数额已突破6万亿元人民币,还有大量的外汇储备和私募基金,只要措施得当,相信大量的民间资本会流向风险投资业,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单一、数量不足的现状。
2.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网络
就美国、加拿大等风险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来看,政府在这些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成立官方的、非盈利性的中介机构和投资网络等。我国应根据本国的情况,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成立一些非盈利的社会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评估报告等。同时为了避免腐败现象的滋生,应鼓励个人和相关机构成立相应的中介机构,展开竞争。关于投资网络的建设,应主要由政府出资建设一个全国性的风险网络平台,为风险投资行业提供实时、便捷的信息服务;同时鼓励个人风险投资网络的建立。
3.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高校众多,可选择一批办学实力强的高校,开设风险投资课程,培养风险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同时,政府应逐步取消对外来人才的限制,加大对国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吸引海外留学生和风险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加盟我国风险投资行业。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行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和战略投资家,其根本原因是人才的缺乏,相信随着专业人才的大量涌现,我们一定会有自己的风险投资家和战略投资家。
4.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促进风险投资发展鉴于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限制风险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相关与风险资本形成、运作、退出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我国政府应相应的从风险投资的体制、资产管理、相关创业板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公司法》,完善《合伙企业法》,出台《风险投资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从而真正从法律上确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合法利益,为风险投资体系树立一个良好的框架,规范和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
5.健全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
目前国内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方式是并购、股权转让和管理层回购,由于创业板至今还没有设立,使得风险资本通过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而退出的方式难以实现。能否安全地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是众多风险投资机构相当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到风险资本能否实现“滚动投资”的重要环节。为此,应当健全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还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设立创业板,为众多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上市的场所,从而改变中小科技企业直接融资难的局面。创业板的设立,可以消除众多风险投资机构对于风险资本无法安全退出的后顾之忧。二是设立高新技术交易市场。从风险资本较为发达的美国的情况来看,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是多样化的。在美国,风险投资通过IPO方式退出的一般只不过10~15%,其余大部分是通过产权交易这一渠道退出的。人们之所以都把目光集中在“创业板”,这其实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目前我国深圳设有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可以为风险资本提供低成本、低风险的市场进入机会和便捷的退出渠道。同时应该注意到,即使创业板成功推出后,由于市场规模的限制,每年上市的企业也只不过是200家左右,更多的中小科技企业需要通过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来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与流动。所以,众多风险投资机构和中小科技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尝试通过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三是完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为实施破产清算铺平道路。由于投资中小科技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在投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投资失败情况的发生。所以一旦确认所投资的企业失去发展可能性,风险投资机构就要迅速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收回部分投资,以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虽然破产清算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式,但美国的事实表明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约占风险投资基金总投资额的32%,以这种方式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应该说,破产清算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途径。
(二)风险资本投资中小科技企业的流程构想
以上各方面的改进与完善,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不断壮大。另一方面,其实也是最根本的可以为我国众多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大量的风险资金,改变目前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直接融资难的局面,促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风险资本投资中小科技企业的构想可以如图2的流程所示:

图2 风险资本投资中小科技企业流程图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五步:
(1)风险投资机构借助于风险投资网络或其他手段,以及自身所拥有的信息库寻找到欲投资的风险项目。
(2)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调查与评估,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评估报告,为风险投资机构做出各种决策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行成本。
(3)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部门在对各种信息和评估报告做出评估后决定风险资本的投入与否,如果否决了该风险投资项目,则重新进行新一轮的风险投资活动;若决定投资,则向该中小科技企业注入风险资金。
(4)在向中小科技企业注入风险资金以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部门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实时信息对所投资的中小科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实时监控,从而确保风险资本的良性运作。
(5)风险投资机构根据中小科技企业运作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可以通过创业板市场、高科技技术交易市场、以及通过管理层回购,甚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并将风险资本投入下一轮的风险投资活动中。
四、结论
我国中小科技企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并日益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随着二十一世纪的到来,高科技的竞争将成为国家之间竞争的焦点,我国也应该大力发展高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但现阶段融资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国应该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来促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