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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权的保护

    

 2001年,甲耐火材料厂,一年内竟发生了两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一起是由于自己的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被乙耐火材料厂擅自实施,其实施理由是企业连年亏损,想利用专利技术使自己的经营有所突破。结果,由于乙耐火材料厂的非法侵权,致使甲耐火材料厂仅上半年就亏损了65万元。另一起是甲耐火材料厂在下半年得知丙耐火材料厂正在准备非法使用别人的一项发明专利时,为了弥补上半年的损失,竟将自己一时闲置的装置租赁给丙耐火材料厂,并一再催促其尽快行动,甲耐火材料厂从中获利9万元。后因丙耐火材料厂被人起诉侵犯专利权,甲耐火材料厂作为共同侵权人,被判偿付人民币20万元。仅1年,甲耐火材料厂就为专利侵权纠纷付出了几十万元的代价。

 

  在这两起纠纷中,甲耐火材料厂分别扮演了两个截然相反的角色。在第一起纠纷中,它是侵权的对象,是被侵权人,是受害者:但在第二起纠纷中,它却是主动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是间接侵权者。《专利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中“本法另有规定”指的是《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几种不视为专利侵权的特殊情形:专利权人首次销售后,他人的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先用权人基于自己独立完成的和他人的专利技术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而享有原有范围内的继续使用权;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自身装置使用了有关专利技术,为非营利性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除上述几种情形外,擅自实施他人权利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他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必须有主观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第二,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实施侵权行为。专利具有商业性,他人的非法实施,就会占领本属于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损失。第三,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他人的专利。对专利产品而言,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了该专利产品,对方法专利而言,行为人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了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四,行为人侵害的是有效专利,即行为人侵害的是在有效期内的专利,因为只有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才受法律保护。只要具备了上述几个要件,就构成了专利侵权。在第一起专利侵权纠纷中,乙耐火材料厂因连年效益不佳,力图通过实施别人的专利技术来实现自己技术上的突破,明摆着是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且未与甲耐火材料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即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实施人家的正在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技术,使得自己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但却损害了甲耐火材料厂的利益,使它仅在上半年就亏损了65万元。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发明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按其行为是否由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所造成,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所谓直接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是由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故意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乙耐火材料厂的侵权显然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在第二起纠纷中,甲耐火材料厂为了“弥补”上半年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在得知丙耐火材料厂准备非法实施别人的发明专利时,竟然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设备租赁给丙耐火材料厂,并一再催促丙耐火材料厂投入使用,最终获利9万元。这一行为也符合专利侵权的法律要件,构成专利侵权。所不同的是,在这一起纠纷中,甲耐火材料厂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而是鼓动、帮助丙耐火材料厂实施侵权,是间接地进行了侵权。我国专利法中虽然没有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审判中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的规定,以“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作为对间接侵权的定性依据。间接侵权行为为多数国家立法与实践所认定,其法律特征是:在客观上,间接侵权行为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主观上,行为人有怂恿、诱导、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在法律后果上,间接侵权人因其行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通过以上分析得知,甲耐火材料厂构成间接侵权。

 

  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或对专利权的保护通常有3种方式。第一种,民事方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首先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以防给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其次,如果给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还要赔偿损失。再次,没收侵权人由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产品。最后消除影响,恢复专利产品的信誉。第二种,行政方式。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以获得保护和赔偿。第三种,刑事方式。我国《专利法》第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4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而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7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国家机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已加入WTO,知识产权问题已逐渐得到企业的重视。但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不知道如何去保护,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视为儿戏。所以作为一个企业要想在知识产权方面全方位地保护自己,就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要在企业员工内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其明白企业的专利内容,树立正确的观念,做到保护企业的专利就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要使其有法律意识、忧患意识及创新意识。还要健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设置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聘请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对企业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也应注重,防止那种“人走,技术走”的现象发生。还要搞好市场调查工作,一来摸清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需求,另外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可尽早采取措施或搜集证据,以使损失降到最低。一旦出现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应通过司法或专利行政部门加以解决。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二个方面是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树立良好的职业、行业道德,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不仅不能恶意侵权,也要避免善意侵权,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明白所属行业内哪些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要闭门造车,认认真真、辛辛苦苦去重复别人的创新,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还浑然不知,到头来吃亏的只有自己。 

作者:山西财经大学 刘晋叶 来源:《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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